崇德书院学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河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德书院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规定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院、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军训、劳动、政治学习、早操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前后,除本人生病或有重要事情,经核实后可以请假外,其它一律不予准假。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否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回家或外出的同学,请提前买好往返车票,以买不到车票为由的请假,一律不予准假。
第六条 因急事、急病或不可抗拒力量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当向辅导员口头请假并征得同意,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请病假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等证明材料;请事假的,应提供请假事由重要性的证明材料,一般不批准事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学校、书院开展的重要活动而请假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生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应由家长向辅导员出具同意学生离校的意见;请假时间在4至7天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请假时间超过7天的,由书院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请假期满后,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恢复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一条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
第十二条 因以下情况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
(二)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结束后,未按时返校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请假时间已满,未按规定办理销假的;
(四)请假时间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的;
(五)编造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造假的。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找辅导员销假,销假手续应当由学生本人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请假时段是指河南科技学院校历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学校另有安排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崇德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